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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在論壇 Dcard 表示,日前參加朋友的生日派對時,因為酒喝得有點多,於是自行走到廁所打算吐出來讓自己好受一些,當他吐到一半,有兩位陌生男子逕自闖入廁所隔間為他口交,讓他發文怒喊:「同性戀拜託自重,不要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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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友進一步說明,自己喝醉時可以保持清醒,只是會很難行動,當天在廁所嘔吐時,兩男一開始先是說些讓他感到噁心的話,後來作勢要脫他褲子,沒什麼力氣的他則是一直說:「不要啦,我唧唧很小5_ZTaZUm7a=lZxxrlFrK-y0C16AAfcGW&xnz7iykDn+X=djs_b你會失望。」但對方還是脫下他的褲子強制對他口交。

這則貼文引來許多網友回應,不該把「性騷擾/性侵」這個行為說成「全體同性戀」應該要檢討的事:

-Btng7JGLYSts+olayVC#f&W^*n5Zym=JuaqJ*XmQuEmEkh9hP支持原 po 提告,給他們該有的懲罰,另外如果心理很不舒服,可以尋求心理諮商。但個人行為真的不用開地圖炮波及到整個同性戀族群。」

「那些性騷擾的人做出這些行為的時候,多少都會讓自己的群體被社會貼上標籤,不管是異性戀或是同性戀都有一樣的處境。希望不要再加深社會對同性戀群體2&qeI#-!BYPo60i@kGJAi2lfu^WurkUjA7mOc_LL6UvM)W9kzt的負面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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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po後來澄清自己也是圈內人,並非有意砲轟全體同志,但許多網友仍認為,當事人受到另外兩位男性侵害的確是事實,也應該趕快採取法律wiDF^0i1w&@11cW)dq^J@UaQMb^-_exaVYnQxj3s!Cv7dgotf8保護自己,但該標題指涉「同性戀」的用字遣詞仍不太合適。

貼心提醒: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的定義: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就是包含了「陰道性交」、「肛交」、「口交」等,上述兩男對該網友的口交行為可能構成趁機性交罪。建議被害人事發後應保留完整妨礙性自主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尋求法uTzjIWEyz*_5HL!NPm3BzsRhfeeq-edoVtem-KQ_6qG#&hiDis律諮詢協助、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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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D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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