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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在論壇 Dcard 表示,日前參加朋友的生日派對時,因為酒喝得有點多,於是自行走到廁所打算吐出來讓自己好受一些,當他吐到一半,有兩位陌生男子逕自闖入廁所隔間為他口交,讓他發文怒喊:「同性戀拜託自重,不要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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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友進一步說明,自己喝醉時可以保持清醒,只是會很難行動,當天在廁所嘔吐時,兩男一開始先是說些讓他感到噁心的話,後來作勢要脫他褲子,沒什麼力氣的他則是一直說:「不要啦4jfY*I*e8f$hS8f8k4XokYoK@9Z(VTTk9&3^7wyKc#N!K6-B8j,我唧唧很小你會失望。」但對方還是脫下他的褲子強制對他口交。

這則貼文引來許多網友回應,不該把「性騷擾/性侵」這個行為說成「全體同性戀」應該要檢討的事:

F3J!9RE!@q1CQsR9VbI0FI=4Cb12j-6Kw$lV+610ZyK@V&lQ4V支持原 po 提告,給他們該有的懲罰,另外如果心理很不舒服,可以尋求心理諮商。但個人行為真的不用開地圖炮波及到整個同性戀族群。」

「那些性騷擾的人做出這些行為的時候,多少都會讓自己的群體被社會貼上標籤,不管是異性戀Mi_(N$yXKo0o*V1n%79l)5QC8&Gzg9^HKu)W5kV%3+Ba5uPmCy或是同性戀都有一樣的處境。希望不要再加深社會對同性戀群體的負面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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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u&T8n)Ys*mc#*HZ_NVMzHX7^#dzTcM=UNV@#F=F*pP+QXC0F原 po後來澄清自己也是圈內人,並非有意砲轟全體同志,但許多網友仍認為,當事人受到另外兩位男性侵害的確是事實,也應該趕快採取法律保護自己,但該標題指涉「同性戀」的用字遣詞仍不太合適。

貼心提醒: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的定義: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就是包含了「陰道性交」、「肛交」、「口交」等,上述兩男對UNqz9v_baVq*wETYzdv*LQbT@Agq=10ZYVtw4qh6V#w!*r5@1Q該網友的口交行為可能構成趁機性交罪。建議被害人事發後應保留完整妨礙性自主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尋求法律諮詢協助、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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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D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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