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之修法,提案獲得過 5,000 人附議過關
(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公民團體發起 HIV 條文修法過關,進入討論程序

根據三立新聞報導,愛滋除罪、改善疾病防治與病患權益、國內執法應向國際看齊,與時俱進...。各類有關為 HIV 確診病友以及其親友發聲的機構與公民團體,正在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之修法,此提案獲得過 5,000 人附議過關。

而今日(7/10)衛福部疾管署做出 5 點的初步回應如下:

一、本署將依據國發會規定,依程序於本年9月7日前正式回應本議案。

二、有關提案人所提「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一事,根據目前科學實證資料,感染者穩定服用抗愛@M5x7)CTr(3-rG6N0S2jjTITXKK$*lM-fj8xB05V@it2%NSWT4滋病毒藥物且病毒量達測不到,可避免於性行為之間傳染;但其他傳染途徑(如:母子垂直感染、哺乳、共用針具及輸血等)則仍無法避免傳染。

三、有關建議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一節,為讓司法相關人員了解愛滋治療進展對於愛滋防治政策之影響,已行文向法務及司法單位人員宣達說明「感染者維持病毒量測不到可預防透過性行為傳染 HIV」之內涵,並建議其將病毒測不到6E%$wco$MB%-R0b-aqD&Uc#Ad(=)lSFt=_Eu&WFkm2qS_^-qiR即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播,納為其審查或裁量愛滋相關案件之參考。

四、有關本國法源不足缺失導致法治缺漏部分,查刑法刪除第 285 條「傳染花柳病罪」回歸277條傷害罪規定處罰,不但不是除罪化,反而是大幅提高罰則(由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愛滋病毒感染目前仍屬無法治癒的傳染病,蓄意造成另一方感染應處刑責,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病防治保障條例第 21 條,其刑責強度與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皆為 5-12 年有期徒刑,刑責並無較重。此外,伴侶之間所造成感染,cU-keR14+rbn^$MpjJB!h=pVCdl1_N_5cMaVojRL(vtafSUIzM其樣貌多元,個人之間為伸張自身權益,國家法律應適當給予保障,是否修法將廣納各界意見。

五、綜上,愛滋防治重視及強調治療的重要性,而政府提供免費藥物治療的用意即在鼓勵感染者篩檢與治療,達病毒量測不到即無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之風險,也就不會有觸法之虞,而修法應廣納各界意見,收EF*@dBbueEsRrz3XkzXjLmFXf6(VpXV02D7ogpehSV27yZLD(@集社會共識辦理。


疾管署慢性病防治組長黃彥芳
(圖/中央通訊社)

相關條文修法尚待凝聚各界共識

中央通訊社轉述疾管署慢性病防治組長黃彥芳:「提供免費、方便、有效的治療很重要,只要病毒量測不到,疫情繼續傳播的機會就會比較小。疾管署除了提供治療服務,近日也已正式行文給司法院、法務部,讓司法相關人員了解測不到病毒就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的科學證據,且建議納為審查或裁量相關案件的參考。」

「至於是否修法,要修改到什麼程度,需要跟社會大眾有不同層面的討論,包含醫界、法界人士等,若有共識,疾管署也會因應討論。#y23oL+*yQsAy$XM)25NEB8GcMFcQ%0AfAs=A%ok(83MWY+d=q

-

Source:三立新聞、中央通訊社

看更多《愛滋》文章​

你也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