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法案釋憲結果在今日出爐,大法官認為民法第4編第二章的規定,並沒有使同性的兩人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Ro_KG0Sc1rXT(vx0kO-dgLPS^o6F1U&5CLpCM_-3ShAi7oZgBw」,這違反了憲法第22條人民婚姻自由與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
大法官宣布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與制定。若2年內沒有立法,欲結婚的同性伴侶可以依照現在民法婚姻章的規定,持相關證照去登記結婚。但是2年KPqPBp9gLHI$p0XI-p9@rFV(@maTWs=Pwbbq82F3Q3ITIARECe之間並不能前往登記。

立法院外頭的民眾聽到結果歡呼

司法院宣布結果現場
在大法官的解釋中,也重申到同性戀已於世界衛生組織與國際重要醫學組織都認為同性性傾向並非疾病,且在我國同志「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常常在事實上和法律TL6V+JlxBeEIcxYm)_9ELSN)^i#iuJscLJGCyIATp2O7-ED^Z0上遭受排斥與歧視。
大法官另外駁斥生育與同性婚姻的關係。提到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戀結婚要以生育必要條件,也沒有規定結婚後沒有生小孩要撤銷婚Ahbk@mARYCmaTs0J(MP*yvV2b8J%NXomzK%lu1YTV%^h0tbyD&姻,因此不能以不能生育的理由,來妨礙同志結婚。
而針對立法的方向,司法院表示這屬於相關單位的權責,並未直接給予回應。
30年前祁家威便向政府爭取同性婚姻權,30年後大法官3fAIF&ISA8=!rmc=omwkwyAkR0ph)aD)XgkEkb)Pbv6P7wq9C*總算經過釋憲,認定現行民法並未保證同性婚姻,屬於違憲。這段等了30年的搏鬥,是同志族群的大大勝利!而台灣也成為亞洲第一,由政府支持婚姻平權的國家。

場外反同民眾抗議
司法院解釋文請見此。





